(2016)浙0783民初03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蒋益群与徐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益群,徐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3595号原告:蒋益群。被告:徐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益群与被告徐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益群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