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3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中(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陈征宇的抚养费6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强审判员 石保亮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