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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3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中(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陈征宇的抚养费6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强审判员  石保亮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