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翟淑霞申请执行李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淑霞,李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翟淑霞。被执行人李宗鹏。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建玲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来本院申请执行,当日发送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不执行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玲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次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时生效。审判长 邵长征审判员 王德福审判员 任凤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