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清辰诉鑫泽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辰,吉林市昌邑区鑫泽超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566号原告:李清辰,男,汉族,1976年7月22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吉林市昌邑区鑫泽超市,住所:吉林市昌邑区。经营者:张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辰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鑫泽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南相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