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4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金阳贵与王伟兵、卢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阳贵,王伟兵,卢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258号原告:金阳贵。委托代理人:杜方栋。被告:王伟兵。被告:卢佳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阳贵与被告王伟兵、卢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金阳贵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