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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金阳贵与王伟兵、卢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阳贵,王伟兵,卢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258号原告:金阳贵。委托代理人:杜方栋。被告:王伟兵。被告:卢佳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阳贵与被告王伟兵、卢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金阳贵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