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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民一终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宋利英与潍坊市鲁光化工有限公司、王庆祥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市鲁光化工有限公司,宋利英,王庆祥,王海燕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1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鲁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大家洼街道七里村前。法定代表人王洪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宿爱堂,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利英,女,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孙俊杰,潍坊滨海胜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庆祥,男,197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王海燕,女,1978年8月9日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宿爱堂,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潍坊市鲁光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利英,原审被告王庆祥、王海燕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滨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滨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奉纲审 判 员  张振显代理审判员  宫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房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