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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严某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4刑初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畅,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永固镇。2012年9月3日因犯盗窃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东省怀集县看守所。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忠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严某畅窜到怀集县怀城镇上郭居委会附近,将毒品以人民币一百元卖给陈某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在陈某广身上提取的白色块状物壹包,共净重0.0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严某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严某畅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严某畅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严某畅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4时许,被告人严某畅窜到怀集县怀城镇上郭居委会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毒品贩卖给陈某广,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严某畅和陈某广抓获,并从被告人严某畅身上搜出面值为100元人民币一张以及从陈某广身上搜出灰白色块状物一包。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灰白色块状物一包共净重0.0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肇公(司)鉴(化)字(2015)1244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封存笔录、涉案物品入库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涉案的人民币100元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广东省罚款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严某畅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陈某广的证言及所作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严某畅的经过,被告人严某畅的新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严某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所作的指认相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畅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0.0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严某畅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严某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永任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人民陪审员  禤瑞苹二о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