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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井陉县京华钙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君源塑业有限公司、孙宏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井陉县京华钙业有限公司,河南君源塑业有限公司,孙宏,孙冰清,孙玉洁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103号申请人井陉县京华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武家庄。法定代表人武全保。被申请人河南君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孙宏。被申请人孙宏。被申请人孙冰清。被申请人孙玉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井陉县京华钙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君源塑业有限公司、孙宏、孙冰清、孙玉洁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相关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井陉县京华钙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河南君源塑业有限公司、孙宏、孙冰清、孙玉洁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仇振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