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树刚与赵发、陈桂香、拓展砖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刚,赵发,陈桂香,喀喇沁旗拓展砖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264号申请执行人杨树刚,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四道营子村十一组。被执行人赵发,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喀喇沁旗锦山镇牛头沟门村八组。被执行人陈桂香,女,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锦山镇牛头沟门村八组。第三人喀喇沁旗拓展砖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喇旗锦山镇牛头沟门村。法定代表人张静,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树刚申请执行赵发、陈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喀喇沁旗拓展砖厂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与杨树刚签订《还款协议书》,因拓展砖厂未履行《还款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追加喀喇沁旗拓砖厂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喀喇沁旗拓砖厂有限公司于裁定送达之日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荣富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姜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