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0053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甘武权与汪启录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武权,汪启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535-01号申请执行人:甘武权,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汪启录,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甘武权与汪启录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汪启录在河南省农商银行正阳支行皮店分行的存款(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审 判 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代 凤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