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洛阳唐忠商贸有限公司诉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唐忠商贸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958号原告:洛阳唐忠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换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敬波,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代表人:付红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琳、郭亮亮(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唐忠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唐忠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志伟代审 判员 :周亚男人民陪审员 : 沈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焦志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