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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杖子信用社与李文强、李合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杖子信用社,李文强,李合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1319号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杖子信用社,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负责人高杨,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雅丽,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该联社工作人员,住朝阳市龙城区*************。委托代理人姜树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该联社工作人员,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李文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四段************。被告李合理,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杖子信用社与被告李文强、李合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系缓交。审 判 长  罗景山审 判 员  朱晓琨人民陪审员  宋晓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