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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4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与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4319号原告: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鸿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福庆。被告:朱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贾昱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