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张慧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张慧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十四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27号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吕国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耀龙,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碧玉,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慧,住址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吴金红,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晨飞,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3年4月10日。二、工作岗位:内勤。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0日至2014年4月9日,后续订至2015年3月31日。四、工资标准:固定工资3000元。五、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最后续订至2015年3月31日。被告在仲裁阶段主张原告支付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被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六、劳动合同解除情况:仲裁裁决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已于2015年6月24日解除,双方均未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确认。七、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23日期间工资2206.7元,经核实,原告于仲裁庭审之后即2015年7月30日向被告支付了2812.3元,原告已足额支付被告上述期间工资,本院予以确认。八、律师费: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被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5000元律师费,被告律师费应按被告申诉请求胜诉比例赔偿,2015年7月30日发放的2812.3元系在仲裁开庭之后发放,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律师费231.94元[2206.7÷47570.16×5000]。九、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5]1425号。十、仲裁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42.4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5731.26元;3、原告支付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796.5元;4、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5000元。十一、仲裁结果:1、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已解除;2、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2206.7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4月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1517.24元;4、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3544.65元;5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二、原告诉讼请求:无需支付仲裁裁决的款项。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张慧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张慧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2206.7元;三、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张慧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4月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1517.24元;四、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被告张慧律师费231.94元;五、驳回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实际收取10元(已由原告缴纳),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 阳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子欣(代)第1页共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