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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清云与苏家营、苏家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云,苏家营,苏家俊,陈巧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黄清云,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委托代理人黄茂顶、肖俊,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家营,男,195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户籍地古田县,现住。被告苏家俊,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原住古田县,现住址。被告陈巧松,女,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原住古田县,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清云诉被告苏家营、苏家俊、陈巧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清云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巧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巧松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清云撤回对被告陈巧松的起诉。审 判 长  彭 雯审 判 员  蔡贺生人民陪审员  魏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玉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