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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合��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初字第0042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个体经商。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辩护人瞿安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5)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国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辩护人瞿安民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委托王某甲在天长市万寿路张某乙朝经营的天长市永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得粤B号奔驰牌轿车一辆。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将该车抵押给田某,借得现金6万元。数日后,被告人张某甲用其皖M号本田雅阁牌轿车,将奔驰牌轿车换回,还给永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5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以接亲为由,又委托王某甲在天长市永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得苏K号丰田凯美瑞牌轿车一辆,后用该车将本田雅阁牌轿车换回。上述现金6万元,被告人张某甲除支付部分租赁费用外,均被其挥霍。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并未否认,但认为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瞿安民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非法抵押租赁车辆,并一直忙于赎回车辆,但因客观原因未赎回,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后将自己的车辆抵押,借得9万元,没有赎回租赁车辆,是因为其他债权人要债太急。2、其亲属帮忙赎回租赁车辆,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委托王某甲在天长市万寿路张某乙朝经营的天长市永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得粤B号奔驰牌轿车一辆。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将该车��押给田某,借得现金6万元。数日后,被告人张某甲用自己的皖M号本田雅阁牌轿车,从田某处将奔驰牌轿车换回,还给永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5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以接亲为由,又委托王某甲在天长市永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得苏K号丰田凯美瑞牌轿车一辆,后用该车将本田雅阁牌轿车换回。上述现金6万元,被告人张某甲除支付部分租赁费用外,均被其挥霍。2015年6月2日被害人张某乙朝及王某甲将被告人张某甲扭送至天长市公安局而案发。案发后,经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苏K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1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代为偿还田某5万元,将该车赎回,并归还被害人张某乙朝。上述事实,本院经庭审质证并确认的证据有:(一)被害人张某乙朝陈述,证实2015年1月7日,张某甲和王某甲到他经营的“永浩”汽车租赁公司,称张某甲需要租一辆轿车“接亲”,是王某甲签的合同,租了一辆黑色苏K丰田凯美瑞车,张某甲说用几天。期间共付租赁费15500元,轿车一直未还。2015年过年前,张某甲说,丰田凯美瑞车抵押给田某。张某甲两次借田某11.5万元,张某甲还提出把自己本田雅阁轿车卖给田某未成。直到6月2日,王某甲带他去找张某甲,将正在赌钱的张某甲带到公安机关。丰田凯美瑞车是2014年新款,2014年8月4日买的,价格17.93万元。车辆租赁费至今还欠3.7万元。(二)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的一天,张某甲要到永浩汽车租赁公司租辆车子接亲用,因张没有驾驶证,让他去租。张某乙朝租给他一辆苏K黑色凯美瑞。第二天他看到张某甲开着本田雅阁车,张某甲说凯美瑞车给朋友开去了。2015年过年前,张某乙朝告诉他,凯美瑞轿车被张某甲抵押给田某,他多次找张某甲,张某甲讲丰田凯美瑞轿车被朋友抵押给田某。6月2日,他和张某乙朝在芦龙找到张某甲,把张带到张某乙朝公司,张某甲承认车子被抵押了。他们就把张某甲带到公安机关。(三)证人田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张某甲用一辆沃尔沃轿车作抵押,找他借5万元钱还给刘某,赎回自己的本田雅阁车。过两三天张某甲还他5万元,赎回沃尔沃轿车。2014年12月29日,张某甲又用一辆粤B号奔驰轿车作抵押,找他借6万元。2015年1月,张某甲又用一辆苏K丰田凯美瑞轿车,换回奔驰轿车。后张某甲就一直没还钱。有一天张某甲说,他的本田雅阁轿车抵押在刘某处,请他帮忙把车子赎回。第二天,他和张某甲到刘某处,他借给张某甲5.5万元,还给刘某,他就把本田雅阁车开走。后来张某甲用备用钥匙将本田雅阁轿车偷走。张某甲是讲沃尔沃轿车、本田雅阁轿车是自己的;奔驰轿车、丰田凯美瑞轿车是亲戚的,后来知道只有本田雅阁轿车是张某甲的,其他轿车都是租赁公司的。张某甲的确要过丰田凯美瑞轿车,还给租赁公司,但一直不还钱,他没同意。丰田凯美瑞轿车不是他扣下去的,是张某甲抵押给他借钱的。2015年6月19日,张某甲亲戚吉某、刘某和他商量,他们替张某甲先还5万元,把苏K丰田凯美瑞轿车赎回了。吉某、刘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内容是:今借到田某人民币6.5万元整,注张某甲坐牢出来,一年后结清(无息),此款不还由两人承担。(四)证人程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张某甲通过田某找他借钱,以丰田凯美瑞轿车作抵押,借了6万元。张某甲说车子是他朋友的,过几天就赎车子。(五)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张某甲用自己的皖M号本田雅阁轿车作抵押,借他10万元。2014年冬至,张某甲和田某找到他,张某甲用沃尔沃轿车抵押给田某,借田某5万元还他,将本田雅阁轿车赎回。张某甲又重新出具的5万元的借条,注明用本田雅阁轿车作抵押,张某甲只给车的备用钥匙。并口头保证一个星期还清欠款。后来张某甲没还钱,他就把本田雅阁轿车偷来低押。2014年农历年底,张某甲带田某又来找他,由田某出5万元,他就把本田雅阁轿车转给了田某。(六)证人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左右,张某甲用沃尔沃轿车作抵押,借田某5万元。张某甲用这5万元把本田雅阁轿车赎回来。(七)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上半年,张某甲请他帮忙找张某乙朝宽限一段时间赎车,张某乙朝答应他一个月时间,到期不还就报警。还听说张某甲赌钱欠了好多债。(八)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5年5、6月份,张某甲要以15万元的价格,把皖M号本田雅阁轿车卖给他。并讲这辆车还抵押在别人处,还欠银行按揭贷款4万元。让他先借10万元,把两部分钱清掉,就把车子拿回来过户给他。他给了张某甲10万元,张某甲当时就拿6万元给跟他一起来的人。后来张某甲把车子给他,他才发现张某甲还欠银行按揭贷款12万元。他已找不到张某甲了。(九)证人许某证言,证实2015年5、6月份,张某甲要把本田雅阁轿车抵押给他借钱,他让张某甲跟李某联系。(十)证人徐某证言,证实他在天长市经营“同心汽车租赁”。2015年3月,张某甲借他9万元,并讲等把本田雅阁轿车卖了就还钱。一天张某甲和他去找李某。张某甲把车子卖给李某,拿了10万元,还他6万元,还欠3万元。(十一)证人薛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2日,他和张某甲在仁和镇王京平家玩,被王某甲和张某乙朝找到带走。(十二)证人曹某证言,证实张某甲在他们公司租赁过一辆皖M号沃尔沃轿车。(十三)证人吉某证言,证实张某甲被拘留后,通过辩护人带信,委托他帮助赎回在田某处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他们先还了5万元,余款等张某甲出来后再还,他作担保。2015年6月19日下午,他、田某、张某乙朝在天长市公安局刑警二中队门口,他付田某5万元,田某将丰田凯美瑞轿车和两张借条交给他。他重新打了一张借条:今借到田某人民币6.5万元整,注张某甲坐牢出来,一年后结清(无息),此款不还由两人承担!借到人吉某、刘某,2015年6月19日。丰田凯美瑞轿车交给了刑警队,返还给张某乙朝。(十四)天长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十五)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天价证鉴(2015)8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苏K丰田牌凯美瑞GTM7201RE型汽车1辆,车身颜色为黑色,2014年8月8日购买,鉴定价格为15万元。(十六)车辆有偿租用合同,证实王某甲借用天长市永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K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租金350元/天,借用时间2015年1月7日13:25起。(十七)苏K黑���丰田凯美瑞轿车登记情况,证实该车所有人张某乙朝。(十八)皖M号沃尔沃汽车借用合同,证实张某甲借用天长市腾飞汽车租赁服务部皖M号沃尔沃轿车,借用时间2014年12月22日08:50至2014年12月26日13:45。(十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关于皖M号本田雅阁牌轿车的贷款书证。(二十)田某提供的借条(1)借条,2014年12月29日,张某甲借田某6万元,将粤B轿车抵押。(2)借条,2014年12月29日,张某甲借田某6万元,将苏K轿车抵押;2015年1月22日,张某甲借田某5.5万元。(二十一)吉某提供的借条,2014年12月29日,张某甲借程某6万元,将苏K轿车抵押;2015年1月22日,张某甲借程��5.5万元。(二十二)天长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苏K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发还给张某乙朝。(二十三)天长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说明,证实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由被害人张某乙朝于2015年6月2日报案,并于当日将张某甲扭送至天长公安刑侦大队。(二十四)谅解书,证实张某乙朝对张某甲表示谅解。(二十五)张某甲户籍资料。(二十六)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他用自己的本田雅阁车作抵押,借刘某5万元。后他又用本田雅阁轿车抵押借田某5万元。2015年1月初,他和王某甲到天长市“永浩”的汽车租赁公司,王某甲和张某乙朝签了租车合同,租一辆黑色苏K丰田凯美瑞车。第二天,他就把丰田凯美瑞轿车抵押给田某,付过租金1万多元。后来没有钱付租金,他对张某乙朝讲车子被田某扣下去了。张某乙朝限定他一个月内还车,不然就报警。田某要替他还刘某的5万元,帮他把本田雅阁车子赎回头,抵押给田峰,把租赁公司的车子还给他。他和田某找到刘某,田某替他还了5万块钱,但田某让他打了5.5万块钱的借条。刘某就把本田雅阁车给了田某。田某说“你把钱全还了,才能把两辆车给你”。他喊张某乙朝一块去找田某,商量把丰田凯美瑞车子赎回,他要田某把丰田凯美瑞车还给张某乙朝,田某不同意。他讲凯美瑞车价值25万元左右,田某、张某乙朝要以8万元买这辆车,因价格太低了,他没有同意。2015年2、3月份一天,他用备用钥匙将停在秦栏街上的本田雅阁偷开走。2015年5月份,他又被租赁公司的徐某盯着要钱,就把本田雅阁抵押给李某,借9万元。还6万元给这个租赁公司老板,1.5万元还贷款和付工人的工资,剩下的钱被用掉了。2015年6月2日晚上,王某甲和他在张某乙朝公司,张某乙朝讲,这事拖到现在,已经不相信他了,就把他送到刑警队来了。他家里人帮他还过几十万元,已没有偿还能力了。他还欠债四、五十万元。这些钱生意亏了10万元左右,其余被花费了。所以他租车就是为了还债,拆东墙,补西墙。以上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一致,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抵押租赁车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自己已无偿还能力而隐瞒租车用途,非法抵押租赁车辆,用于借新债还旧债,导致租赁车辆不能归还。其行为符合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亲友已帮助其归还了被骗车辆,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政人民陪审员  殷志强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沈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