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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法执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孙希龙申请执行巴特尔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希龙,额尔敦加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孙希龙,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满族,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额尔敦加卜,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孙希龙申请执行巴特尔等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16年4月份开始每月在被执行人额尔敦加卜的工资中扣留2500.00元,扣至解除裁定为止。二、此款划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在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霍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