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任胜伟与赵娇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胜伟,赵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83号申请执行人任胜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娇,女,汉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仁和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娇在银行的存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0一六年在三月二日书记员 杨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