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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任胜伟与赵娇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胜伟,赵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83号申请执行人任胜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娇,女,汉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仁和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娇在银行的存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0一六年在三月二日书记员  杨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