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于九春与谷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九春,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2180号原告于九春,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谷文,男,5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受理原告于九春诉被告王中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九春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九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九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鑫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