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山东帅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帅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帅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与油南路交口东5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汤承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朝阳二路。法定代表人韩志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帅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坊商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讼保全阶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在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在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5305053元存款或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王晓楠审判员 孙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