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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执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灵颖与王向兰、袁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灵颖,王向兰,袁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1633号申请人杨灵颖,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向兰,女,汉族。被执行人袁立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灵颖与被执行人王向兰、袁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标的452381元,因申请人杨灵颖申请此案暂缓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1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