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胜玉美与徐永生、徐便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胜玉美,徐永生,徐便英,徐晓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03号原告胜玉美,农村居民。被告徐永生,农村居民。被告徐便英,农村居民。被告徐晓菲,农村居民。原告胜玉美诉被告徐永生、徐便英、徐晓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胜玉美诉称,被告徐便英与被告徐晓菲系徐升财(已死亡)妻子和儿子。2012年,徐升财生前经营汽车配件门市部期间,经被告徐永生购买原告汽车配件共计2080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给付原告配件款208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收货单,债权人为莱州市德合源贸易有限公司,故胜玉美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胜玉美对被告徐永生、徐便英、徐晓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退还原告胜玉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