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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杜洪亮与王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洪亮,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73号申请人杜洪亮,男,1977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才,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杜洪亮申请执行王才民间借贷一案,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奈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未到履行期限,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奈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出现恢复执行情形,申请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此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云平审判员  孔德志审判员  王一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贺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