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赵新红与董海涛、王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红,董海涛,王国红,康喜平,河南路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150号原告赵新红,女,198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新乡县。委托代理人刘加坤,新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海涛,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王国红,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焦作市温县。被告康喜平,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河南路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西滑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宋贵新,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朝阳路西侧万基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5229307XK。负责人赵春菊,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19号街坊道清路开元家园综合楼一区主楼第一至六层。负责人崔建齐,总经理。原告赵新红与被告王国红、康喜平、河南路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不要求被告董海涛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海涛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不要求被告董海涛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撤回对被告董海涛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新红撤回对被告董海涛的起诉。审 判 长 任贵丽人民陪审员 张振龙人民陪审员 贺保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