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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张光跃与尚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跃,尚海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1230号原告张光跃,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被告尚海涛,户籍所在地龙江县某镇,现住龙江县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跃与被告尚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光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张光跃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