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执186、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1)张如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如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186、187号被执行人张如农,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关于张如农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4)浙刑一终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张如农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包括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本院的白色华为牌手机、黑色“Lphone”牌手机各1部)。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本院的犯罪工具“SUPER”电脑主机及三星牌打印机各1台,及已移送本院的黑色三星牌手机1部及SIM卡1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张如农款项人民币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如农名下财产。三、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本院的犯罪工具“SUPER”电脑主机及三星牌打印机各1台,及已移送本院的黑色三星牌手机1部及SIM卡1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贺斯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