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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相兰,曲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相兰,曲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1025号原告:吴相兰,女,197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志广乡付家村靠山屯。被告:曲东,女,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龙潭区榆树沟龙山6号楼2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相兰诉被告曲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相兰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晶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