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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何朝辉与王斌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朝辉,王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59号申请执行人何朝辉,男,农民。被执行人王斌辉,男,农民。何朝辉与王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千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前清偿申请执行人何朝辉借款15000元,负担诉讼费200元。在自觉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清偿借款,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斌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借款15000元,负担诉讼费200元、执行费130元。后被执行人请求法院进行和解,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斌辉当庭清偿申请执行人何朝辉借款9500元,剩余案款及诉讼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30元。被执行人王斌辉当庭交付了95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5)千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130元,由被执行人王斌辉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段永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