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613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林定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