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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吴某乙,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皖M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归申请执行人吴某甲所有;变更皖M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辆信息登记,被执行人吴某乙及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均有协助对方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车辆信息已变更,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