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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香玉诉被告任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玉,任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845号原告刘香玉,男,1980年12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任义,男,1974年11月2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玉诉被告任义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香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香玉负担。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