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艳诉被告田玉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田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654号原告:马艳,��,1971年10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中华,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玉平,又名田平,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原告马艳诉被告田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翁怀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