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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802号原告:张某,务工。委托代理人:胡起并,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吴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吕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蔡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