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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789号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10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2016年4月1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同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4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一直没有任何联系,由于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无子女,无财产,无债务。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相识,同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经常口角,打仗。当年被告外出打工,夫妻无联系。原、被告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通榆县新兴乡西太村民委员会出示的介绍信。证人褚某某的证言。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经常口角,打仗。被告外出至今未归,可以确认原、被告已分居二年以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石占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肖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