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193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1982年11月12日生。被告田某某,男,汉族,1981年6月21日生。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3月29日上午10时在陇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丁某某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车志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