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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瑞安市中兴塑胶有限公司、瑞安市锋杰汽配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中兴塑胶有限公司,瑞安市锋杰汽配有限公司,瑞安市上望热处理厂,林银柱,周秀丽,潘胜和,张田松,王华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4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夏诒恒,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池文武,建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焕,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瑞安市中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华力,董事长被执行人瑞安市锋杰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周碎兴,董事长被执行人瑞安市上望热处理厂,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吴定进,董事长被执行人林银柱。被执行人周秀丽。被执行人潘胜和。被执行人张田松。被执行人王华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瑞安市中兴塑胶有限公司、瑞安市锋杰汽配有限公司、瑞安市上望热处理厂、林银柱、周秀丽、潘胜和、张田松、王华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350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6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瑞安市中兴塑胶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借款本金3584258.34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及罚息(计算至2015年2月25日为395060.2元,此后逾期罚息及复利按10.98%计算),若被执行人瑞安市中兴塑胶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有权对被执行人林银柱、周秀丽所有的座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新康小区A幢1单元301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为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82万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对被执行人瑞安市上望热处理厂享有的座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林东村11-7-1025地号(证号:瑞国用(2007)第11-32)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3385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执行人瑞安市锋杰汽配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瑞安市中兴塑胶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执行人林银柱、潘胜和、张田松、王华力对被告瑞安市中兴塑胶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各自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各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王华力、潘小君名下共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天天家园2幢2单元901跃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219722,抵押于浦发银行瑞安支行);被执行人瑞安市锋杰汽配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汽摩配产业基地北区的房产(产权证号:00006525,抵押于华夏银行温州分行),上述房产本院均已查封,因均设有抵押,本案暂不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张田松名下有坐落于汀田镇汀八村中川路197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0094**),被执行人林银柱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儒河路48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0123**),被执行人瑞安市上望热处理厂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林东村瑞昌路的房产(产权证号:001626**),上述房产本院均已查封,因腾空难度大,本案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林银柱与周秀丽共有的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新康小区A幢1单元3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2132**),本案抵押物,现正在拍卖处置。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瑞安市中兴塑胶有限公司名下有两辆轿车,牌号分别为浙C×××××,浙C×××××;被执行人瑞安市锋杰汽配有限公司名下有两辆轿车,牌号分别为浙C×××××,浙C×××××;被执行人王华力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牌号轿车一辆,被执行人张田松名下有两辆轿车,牌号分别为浙C×××××,浙C×××××;被执行人潘胜和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牌号轿车一辆,被执行人林银柱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牌号轿车一辆。上述车辆本院均已查封,因实物无着落,本案暂不处置。另经执行,被执行人瑞安市上望热处理厂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瑞安市上望热处理厂名下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林东村瑞昌路的房产暂不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4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张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林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