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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伟、王淑红与迟民国、关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王淑红,民国,关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21民初293号原告王伟。原告王淑红。委托代理人李辉,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国。被告关丽芬。原告王伟、王淑红与被告迟民国、关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相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代理人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迟民国、关丽芬经本院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王淑红起诉称,我们与被告夫妻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1日,迟民国、关丽芬向我们借款20万元,到期后没有偿还,仅给付了当年利息。2015年1月1日,二被告给我们写了一张借据,约定利率月利一分五,并承诺随时用钱随时偿还。我们急需用钱,找被告索要没有给付,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迟民国、关丽芬偿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2.25万元。被告迟民国、关丽芬没有出庭,也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迟民国、关丽芬夫妇于2015年1月1日向王伟、王淑红夫妇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月利1.5分,随时用钱可以随时索要。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25万元。在质证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出具的20万元借据一张。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迟民国、关丽芬夫妇向王伟、王淑红夫妇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方式,本案事实清楚,迟民国、关丽芬应当向王伟、王淑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迟民国、关丽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伟、王淑红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25万元。案件受理费4638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迟民国、关丽芬负担,此款与上款一并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相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杜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