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辖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楼春根与叶跃群、叶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跃群,楼春根,叶林,哈尔滨绿色食品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跃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春根。原审被告:叶林。原审被告:哈尔滨绿色食品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和平街四委。法定代表人:叶跃群。原审被告: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怡村8幢。法定代表人:叶立群。上诉人叶跃群因与被上诉人楼春根、原审被告叶林、哈尔滨绿色食品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叶跃群上诉称:本案所有当事人均不在白龙桥法庭辖区,白龙桥法庭无权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白龙桥法庭无权管辖。请求撤销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可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与协议有关的纠纷,协商不成,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甲方被上诉人楼春根住所地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故婺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婺城区人民法院所辖某法庭审理,属原审法院内部分工问题,并不违反有关管辖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郑永强审 判 员 朱展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盛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