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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厦门科特誉服饰有限公司与林佳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科特誉服饰有限公司,林佳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98号之一原告厦门科特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同安园63号三楼东区之一。法定代表人林科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庆高、王祥涛,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佳进,男,汉族,1987年5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陈腾育、吴庆瑞,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科特誉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佳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科特誉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科特誉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佳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科特誉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妙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兴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