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3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舒玉玺起诉被告吴清理、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商登高速商丘段土建2标项目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玉玺,吴清理,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商登高速商丘段土建2标项目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594号原告舒玉玺,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王奎道,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霞,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清理,男,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商登高速商丘段土建2标项目部,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宁柘路王店道班。负责人孟林,职务: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众意路口奥园世贸大厦B座5楼。法定代表人陶韬,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晨曦,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玉玺起诉被告吴清理、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商登高速商丘段土建2标项目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舒玉玺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玉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春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