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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五皖032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乔翔与韩贤胜、韩世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翔,韩贤胜,韩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五皖03**执498号申请执行人:乔翔,男,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韩贤胜,男,197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韩世勇,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民一初字第016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韩世勇在浦发银行合肥分行存款70000元。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汪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