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五皖032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乔翔与韩贤胜、韩世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翔,韩贤胜,韩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五皖03**执498号申请执行人:乔翔,男,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韩贤胜,男,197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韩世勇,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民一初字第016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韩世勇在浦发银行合肥分行存款70000元。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汪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