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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厉彬与金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彬,金旌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847号原告:厉彬。被告:金旌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彬与被告金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厉彬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