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奈法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贾秀梅与王鹤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秀梅,王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奈法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贾秀梅,女,35岁,汉族,个体,现住奈曼旗。被执行人王鹤丽,女,30岁,汉族,工人,现住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贾秀梅与被执行人王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鹤丽于2016年5月5日前给付申请人现金人民币10000.00元,其余6607.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协议履行义务(第一项)则待被执行人另一个案子工资扣除完毕后,按本案全部标的16607.00元全额扣留被执行人工资。至本案全部结清止。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王鹤丽承担。经申请人贾秀梅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奈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到期后王鹤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贾秀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 芳审判员 白音那木拉审判员 宝 银 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侯 庆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