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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刑更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波波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刑更555号罪犯刘波波,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文化,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波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该犯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以(200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2年3月15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8月6日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认为罪犯刘波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波波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波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波波减去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0年5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新审 判 员  王永红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聪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