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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麻金龙与李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金龙,李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031号原告:麻金龙。被告:李现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麻金龙与被告李现伟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现伟无法正常送达,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给被告送达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高举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永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