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铁令与于井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368号张铁令,住所地长春市于井军,所在地长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井军在银行的存款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于井军相当于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世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