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魏新菊与张忠海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执字第1065号魏新菊申请执行张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阳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及一切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忠海已履行15254元还款义务,未履行完全部义务,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济阳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军审判员 刘长星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新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