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飞诉被告曹振、王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曹振,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93号原告徐飞,男,1981年6月4日出生。被告曹振,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被告王云,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中华,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飞诉被告曹振、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翁怀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