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案外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异3号案外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彪,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志强,男,汉族,1958年10月16日出生,延安市人,初中文化,延安市神州集团公司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玉龙华庭6号楼4单元2102室。被执行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路正街**号。法定代表人赵玉科,该公司董事长。刘志强申请执行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2016年4月1日,案外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