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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执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孙建伟与吴永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伟,吴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1325号申请执行人孙建伟,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吴永胜,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孙建伟与被执行人吴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建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贺彬 微信公众号“”